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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当天鉴定结果第三次有影响吗

2020-09-03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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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鉴定一般不可以做第三次。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中,当事人对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以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但是鉴定不能无限制申请,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不仅拖延时间,还浪费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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