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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第三次还能做吗

2021-11-11
交通事故,进行了二次障碍鉴定,对方不服,法院不支持第三次鉴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肇事方不服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允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由双方协商选择,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采用重新鉴定结论。但鉴定不能无限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共同选择的机构进行鉴定,可信。而且无限申请重新鉴定明显违背司法精神,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

相关法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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