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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后不想要房子怎么办

2024-05-16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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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通常是平等分割。换言之,在一般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都应该被平均分配;但是,考虑到不同的具体状况,例如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等,在处理这些问题有特殊要求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差异。 对于那些专属于某一方的物品,一般来说都是归其个人所有。 当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应该各自归属管理和使用的一方所有;如果存在较大的差距,那么多获得财产的一方应该用与其所获财产相当的财产来偿还另一方。 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夫妇,如果按照当地习俗支付了彩礼,或者是因为婚前支付而导致支付者生活困难的话,在离婚的时候,他们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如果一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的,那么入伙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而得到入伙财产的一方则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没有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在离婚的时候,应该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折价处理。 如果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并且在离婚的时候并未改变所有权,那么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该由房屋所有人以折价的方式补偿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n(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n(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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