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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哪些公有住房不得买卖

2020-04-05 10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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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权纠纷的;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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