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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六大保护

2020-04-13 4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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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六大保护的区分: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学校保护: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政府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保护:国家、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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