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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范围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2024-05-05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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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专利法》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分别作了不同的界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有形财产可以依财产本身本确定其保护范围,而专利权既然是无形财产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依专利权的客体本身来确定。我国《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一份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世界各国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种是周边限定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收的文字严格地踏实地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要窄些。美国采用这一原则。第二种是中心限定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是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应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把中心四周一定范围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德国过去采用这一原则。第三种是折衷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样理解权利要求,一方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个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表明,专利权人对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支配权。所以,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必须是客观的、明确的、特定的。但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在确定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范围时,会有许多困难,而且,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多的专利权,往往尽是采用范围比较宽的表述方法。所以,要确定保护范围,必须确定根据哪些资料、按照什么方法解释并确定专利权的技术范围。 1.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资料 (1)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来确定。因此仅在说明书记载、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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