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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不准离婚的因素有哪些

2024-05-16 2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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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当事人第二次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时,如若法官判定其夫妻之间的情感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则不会批准离婚申请。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过程中,判断是否批准离婚的最重要依据在于夫妇二人感情是否已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当法院经过深入审查,得出结论认为夫妇之间感情尚未破裂之时,便会驳回离婚的请求并维持婚姻关系。 下述情况也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表现形式:重婚或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配偶以及子女;染上赌博、毒品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夫妇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超过两年时间;以及其他所有可能使夫妻感情受损,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的情形。当任何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庭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时,法庭应予以受理及批准离婚。最后,当夫妇经过首次离婚诉讼判决未能离婚之后,双方再度分开居住超过一年,其中任何一方在此期间再次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法庭亦应当考虑到双方情感状况,同意进行离婚调解或给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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