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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死亡,未成年子女有住处吗

2024-04-29 1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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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住权并非自然赋予的属性,而是可以通过签署协议予以明确。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法定抚养义务以及亲子关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未婚子女同样具备相应居所的权属。对于购买房产后享有的“永久居住权”,实际上不应被视为可自由买卖的权益。通常我们将产权简称为产权,但这仅是一种笼统的叫法,其真正内涵应指涉所有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的综合体。 您口中所谓的永久居住权,实际上仅仅是对使用权的通俗表达。此类永久居住权所代表的并非完整的所有权,而且在我国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并无相关记录。换言之,您仅能享有居住的权利,却无法对该房产实施继承、抵押、转让或者以股权形式投资等处置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n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二)住宅的位置;\n(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n(四)居住权期限;\n(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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