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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押停车费一般由谁出?

2020-10-16 2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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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辆被扣押停车费需要根据车主处理违章的时间确定的,具体如下: 1、如果车辆被交警扣车并且拖走,如果及时到交警队处理违章,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是交警部门承担的,不需要交停车费和拖车费; 2、但如果交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后,车主在三十日还没有来处理违法行为,也没有来领取车辆的,除了要缴纳违章罚款外,还需要缴纳停车费,才能将车辆取回。交警部门会公告三个月,三个月后没有领取车辆就会被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交警可以将机动车拖走的情形: 1、违规停车妨碍交通且车主不在现场,或者车主不配合交警的工作,没有及时把阻碍交通的机动车移开和驶离; 2、车辆出现故障不能够及时修复,无法启动和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发生交通事故而无法继续行驶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对事故车进行鉴定和检验; 4、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被扣留的车辆: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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