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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终止之日为多少年

2021-12-16 2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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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征信业管理条例终止之日为5年。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制定的。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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