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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

2021-03-24 8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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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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