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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界定

2023-05-20 28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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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界定标准如下: 1、如果存在轻微的出资瑕疵,可认定其股东资格,同时要求瑕疵股东及时补正瑕疵; 2、如果存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即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或者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公司破产的,则在公司解散的同时,可以认定其丧失股东资格。 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如下: 1、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瑕疵股东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瑕疵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 3、瑕疵股东的对外责任: 在公司存续时,无论企业实有资金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是否应当否定其法人格,瑕疵股东对企业债务所应承担的都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应当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其债务,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方可请求瑕疵股东在其出资与注册资金差额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一般瑕疵)或者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严重瑕疵而否定法人格时)。在否定公司法人格的情况下,公司虽不是法人,但其本身作为出资者组合而成的团体仍然存在,股东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故出资者应对团体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界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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