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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限制规定

2020-09-12 9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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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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