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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2023-06-09 35人已浏览
  • 张新律师

    张新律师律所主任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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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押金条款,有时约定在期满后退还,有时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没收该押金。对于这样的条款,应当从租赁合同的本质出发。如果在合同中只是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单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能够推断出具有定金性质的,应当认定为定金。如果合同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难以判断其性质的,则不能使用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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