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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财产房屋可以做公证转到女方个人名下吗?

2021-11-27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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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男方婚前财产房屋可以转到女方个人名下。 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是可以转到女方个人名下的,但并不是公证转到女方个人名下。我国房屋产权实行的是登记制度,男方婚前个人房屋要想转到女方个人名下,只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就可以了,而且也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的,才可能是女方个人的财产。公证,并不是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定程序,如果只公证却不过户,房屋产权事实上并未转移,仍然属于男方个人,当然赠与公证的除外。 并非所有的财产都需要进行财产公证。可以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有: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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