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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权利转让的要求

2024-06-22 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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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 (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民法典》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3)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5)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排除条件是: (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 (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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