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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 1、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2、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3、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有以下四种情况: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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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具体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如下: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有以下情况: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第三,股权强制执行导致的转让。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5、股东资格继承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如下:1。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2、自受理破产申请以来,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息。3、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一个人申报所有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可以申报债权。5、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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