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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8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4-07-11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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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或者将包装物计入商品量值的; (三)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 (四)销售“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未予明示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八)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十)伪造商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商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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