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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公司的经营范围

2023-12-11 40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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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 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 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 4、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 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 6、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 7、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8、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 9、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 10、按客户所需订建厂房。 1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活动;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活动;房地产咨询活动;房屋置业担保;其他房地产中介代理。 1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活动;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活动;房地产咨询活动;房屋置业担保;其他房地产中介代理。 13、家政 14、装饰装潢 16、代办贷款 17、广告位承包、小型传媒 18、地产宣传促销活动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常见的 综上所述,小规模居间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中介及代理、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等等都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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