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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自救自护方法是什么

2022-07-02 1,77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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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自救自护方法如下: 1、车祸发生时,驾乘者应沉着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惊慌失措; 2、驾驶人要迅速辨明情况,按照“先救人、后顾车;先断电路,后断油路”的原则,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3、发生翻车事故时,驾驶人应紧紧抓住方向盘,两脚勾住离合器踏板或油门踏板,尽量使身体固定,防止在驾驶室内翻滚、碰撞而导致伤害。如果驾驶室是敞开式的,翻车时驾驶人应尽量缩小身体往下躲,或者设法跳车。乘客应迅速趴到座椅上,紧紧抓住前排座椅或扶杆、把手等固定物,低下头,利用前排座椅靠背或手臂保护头部;若遇翻车或坠车时,应迅速蹲下身子,紧紧抓住前排座位的椅脚,身体尽量固定在两排座椅之间,随车翻转;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乘客不要盲目跳车,应在车辆停下后再陆续撤离; 4、万一人被抛出驾驶室或车厢,应迅速抱住头,并缩成球状就势翻滚,其目的是减小落地时的反作用力,减轻头部、胸部的损伤,同时尽量远离危险区域; 5、当翻车已不可避免,需要跳车时,应用力蹬双脚,增大向外抛出的力量和距离,不能顺着翻车的方向跳车,以防跳出后又被车辆重新压上; 6、在撞车事故中,巨大的撞击力常常对人造成重大伤害。为此,搭乘人员应紧握扶手或靠背,同时双脚稍微弯曲用力向前蹬,使撞击力尽量消耗在自己的手腕和腿弯之间,减缓身体向前冲的速度和力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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