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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牵扯到很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主动自首投案并积极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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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要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0%以内的赔偿责任),以及受损情况综合判断,最后可能会赔偿以下15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仲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仲道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 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某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范某即驾车逃离现场。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范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当下很多司机朋友脑中想到的就是逃避,脑子冲动之下做了逃逸的行为。后来认识到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加重处罚,于是就主动去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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