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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文书一般是如何规定的啊?

2024-06-15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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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 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1、裁判文书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文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二、因此你所说的情形,除属于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法院的裁判文书都予以公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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