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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基本情况:(1)被继承人为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为外国人,或者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国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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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中作了如下几点规定:(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2)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5)废止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第86号通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
法院执行局一般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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