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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2021-04-25 1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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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概念不同。无效合同是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利益,或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互冲突而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则是指缺少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开始是合同效力待定,被当事人拒绝追认,或是起诉到法院被法院判决或是由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效合同规定,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子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合同是在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下签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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