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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2022-08-08 17,211人已浏览
  • 陈忠律师

    陈忠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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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如下: 1、权利义务的不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存在的不同,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一、标的物种类划分如下: 1、有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总之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在于权利义务、存在的不同,标的物种类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如果的物毁损、灭失,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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