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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出借账户

2023-06-30 3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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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属于出借账户的行为如下: 1、银行账户未经过法律法规,私自借给他人使用被认定为出借账户。出借账户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可采用的,因为出借账户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而且出借账户又着极大的风险,比如一些较大金额的转入,或者转出都会让被借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2、出借账户,就是出借银行账户,是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洗钱表现形式如下: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账户只能办理本单位结算务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让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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