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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怎么解除?

2021-07-11 5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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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 3、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支付的。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租赁物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租赁物权属存在争议的; 3、租赁物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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