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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和质证如何办,请了解相关知识的人告诉我

2024-06-02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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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举证是客观事实的再现 举证是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终止及其导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诉讼中的一种再现。首先,当事人所举诉讼证据有自已存在的客观形式,这种形式能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到。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若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所感知到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证据证明案情。其次,所举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审判员的意志为转移。再次,所举诉讼证据和案件的联系是客观的。鉴于证据的客观性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适时状态,强化当事人举证尤为重要。事实上,当事人最了解案情,最容易找到证据,对于证明自已的请求和主张的积极性也最高;同样,也富有对于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的证据材料的积极性,这两种积极性,正是发挥当事人举证作用和揭露双方证据矛盾的客观条件。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将庭前指导和庭上指导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放在庭审的首位。 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举证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首先在审判活动中切实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特别要使之落实到判决结果上,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的同时,强化举证义务。其次,进一步完善庭前的举证指导制度和庭上的举证引导制度。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庭前对当事人应重点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进行指导,根据案件类型,向当事人发送举证须知,以确保当事人举证得法。庭上要及时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有步骤地,适时恰当举证。再次,把准举证充足的标准和举证责任转移的时机,注意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其案情细节甚至关键情节往往是不可能被证据逐一证明的,所以举证充足总是相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必须抓住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对其进行必要的逻辑分析,从而判明案件的真实事实。只要诉方的基本证据能够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存在并符合逻辑的,举证责任即应适实地转移到辩方,由辩方对诉方进行反驳或列举对抗证据。此时,审判人员主要精力是认真听证,记证、析证、并做好质证引导,听辩及认证的准备。 二、质证是对客观事实的审验,质疑和辩驳。 质证是以举证为前提和基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与“伪”,用以证明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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