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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合伙人自动退出

2020-09-30 36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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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合伙的时效约束 约定公司合作的时间,约束时效期满,可以自由选择退出或是继续合作。 二、合约未到期退出 在如果约定时间未到,股东需要主动退出,根据目前公司的盈利情况分为以下两种: 1.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退出股东本金不退,股东净身出户(可使用0.1元转让),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2.如果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本年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本金不退。 同时,签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退出人的股份转让给接手人,以后的盈亏就和退出人再无关系。 三、能力无法胜任退出 很多合伙人合作前期都很努力,慢慢公司步入正轨开始盈利后,就开始懈怠散慢了,股东往往没有上级领导约束。这时候就需要在合伙人机制中对这种问题进行约束: 1.当股东能力无法胜任公司要求时,净身出户; 2.给股东两年时间出去学习,提升能力。两年之后如果可以胜任,继续合作,如果还是无法胜任,同样净身出户。学习期间,股东需要找一个人来替代他的工作,工资由股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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