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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吗

2023-05-12 26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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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 根据消防法显示,上海港应确保专职消防队的维修、消防器材装备的保养、更新所需费用,是要建专职消防队的。以使消防队处于良好的备勤状态。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5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 综上所述,上海港应确保专职消防队的维修、消防器材装备的保养、更新所需费用,是要建专职消防队的。以使消防队处于良好的备勤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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