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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查拍的两个反光条不清楚怎么处罚

2020-03-12 3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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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反光条不清晰,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所有新车上牌时,必须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所有新车出厂都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没有按规定粘贴的车辆将会依法受到处罚。反光标识在粘贴的时候要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易粘贴、连续的车身表面,不能影响车辆照明信号装置的性能。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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