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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受害者有罪论

2022-12-28 3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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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受害者有罪论的原因如下: 1、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此前济南空姐搭顺风车遇害案中,也不乏“女孩子不应该在半夜一个人出门”等声音。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也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 2、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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