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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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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或非法集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纯属受害者,无法律责任。但根据国务院第247号令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简而言之,就是参与非法集资责任自负,风险自负。如果不能追回非法集资,受害者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如果受害者在没有被敲诈、欺骗或者逼迫的情况的参与的,那么就属于同犯,不仅没办法拿回集资的欠款,要是情节严重,资金巨大的话,要是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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