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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确权后继承有关规

2021-03-05 25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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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规可以说是有了较大的改变,其中一个最直接也最大的改变是城镇户口子女是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的。但是,这里是有规定的,第一,关于户口和父母在一起,宅基地统计是否会受影响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应该分开解读,因为按照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一户一宅。按照上面的规定,一户是只能有一片宅基地的,比如说自己户口和父母在一起,那等于是一户,所以原则上是不允许再有宅基地的,再有也并不会得到确权。也就是说,当自己符合当地的建房规定,建了新房,但仍然和父母住在一起,那么自己新建的房子也是可以得到确权的,但如果不符合当地规定,比如说违建,在不合当地规定的农耕田上建房等等,这些仍然不会得到确权。第二,关于宅基地继承的问题,关于农村宅基地最大的一个调整,是城镇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这在以前是不可以的,所以说这是个很大的调整。这表明,虽然自己的户口迁出农村了,虽然自己是城镇户口,但是仍然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并且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这解除了不少人的疑惑,同时也让很多人放下心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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