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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一户一宅基地原则,按农村习惯,成家立业后可以分立户口,申请宅基地。 2、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
一是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土地征收目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系统的规范的评估制度公开土地征收信息,保障土地征收的合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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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女户口迁出,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 第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第三,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 第四,子女已经独立有自己的居住场所,长期内和父母分开居住的。 第五,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可继承。《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可以的,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依法审批属于违规发放,一块两块不过是行政责任,再多了就是犯罪。86年是进行宅基地规划的时候,既然是新宅基地就要符合规划,边界是非常容易确定的,谁也用不着胡搅蛮缠。另外既然是村里给的,你就不用扯换地的事了,即便存在换也是村里的工作,与你无关。政府能够批准宅基地,废除一个证件当然也是轻而易举的事,就别拿证件当回事了,记住政府那里还有档案呢
各地存在差异,应以当地的具体政策为准: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宅基地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建房)并且户口已经迁出本村的,其使用权,是会由原集体收回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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