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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取证难需要怎么解决的呢?

2024-07-05 2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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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见诸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同位阶法律法规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理,人民法院可径行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但是,由于当前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欠缺的现实,依据现行规定往往难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司法实践为回应这一社会需求,有时不得不对调查取证的范围有所变通。对这种突破现行规定的调查取证,宏观的限制条件倒也明确,那就是公平正义。然而,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实质上源自于道义上的要求,如此模糊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加之个别法官由于能力所限或出于非正当目的,变通现行规定可能背离公平正义之目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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