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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

2023-04-20 609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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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贩卖人口罪属于俗称,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贩卖人口罪,与贩卖人口有关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不论是否实际卖出或者是否盈利。只要实际控制了妇女、儿童,即使没有将妇女、儿童卖出,也应以犯罪既遂论处。 (3)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新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当以“卖出”为既遂标准。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被害人早就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只有实际卖出才能认定为是犯罪既遂。 2、具有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包括直接、间接地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质言之,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包括: a、在拐卖过程中,由拐卖行为(控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妇女儿童重伤、死亡。 b、在拐卖过程中,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儿童重伤、死亡。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具有上述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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