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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什么

2023-01-09 2,215人已浏览
  • 曹明顺律师

    曹明顺律师专职律师

    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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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分类: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之下,第三人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债务,并且要对债权人进行还款。 当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时候,也就是表明原来现在的人的债务可以转移到其它的第三个人的身上,而其他的第三人在承担原来欠债的人的债务之后,那么原来欠债的人就可以脱离相关的欠债的关系,而承担原来欠债人的债务的第三人就要对债权人进行还款。如果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已经承担了全部债务的第三人不进行还款,就会产生违约的责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也可以是只把欠债的其中一部分的债务转给第三人,如果是使用这种方式的情况下,那么第三人只需要对其中这一部分的债务进行负责,而剩下的那些没有转移的债务,则还是需要原来欠债的人来进行负责。在转移债务的时候不可以私自转移,此时一定要先得到原来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对债务进行转移,债务人就转移债务可以催告债权人是否同意,催告的时间在法律上面受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相关的时间限制,那么就当做是债权人默认同意。 2、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债务已经转给了第三人,那么原来欠债的人所拥有的抗辩权也会随着债务的转移而转给第三人。 在一段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中,欠债的人是拥有抗辩权的。那么在债务转移之后,理所当然的,相关的抗辩权也会随着转移。因为第三人所承受的债务并非是自己造成的一个新的债务,而是转移了原来欠债的人的债务,那么根据欠债的统一性,相应的抗辩权也会随之转移到自己身上。 3、在实施免责的债务承担之后,第三人不仅仅要承担原来欠债人所欠下的主要的债务,和原来的主要的债务相关的其他的从债务也是要负责的。 在把原来的债务经过法律程序转移出去之后,承担了债务的第三人,也就是新的债务人不仅仅要承担所转移出去的主要的债务,还要承担和主要的债务相关的其它的从债务。那么所谓的从债务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从债务其实主要讲的就是和债务相关的利息费用,或者是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特点是: 1、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 2、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转让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具有让与性。 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同。 4、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需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债权人同意方式明示、默示均可,经债务人或第三人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再无承担无需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谓之履行有效;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定有禁止债务转移条款的,须经债务人同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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