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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实施细则

2021-12-22 40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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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密法实施细则包括: 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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