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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欠款人死亡债不亡夫妻债务应予偿还

2024-06-20 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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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丈夫因为车祸死亡,妻、儿、合伙人拒绝履行其生前所欠债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死者B生前尚欠原告A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陈大英、谢忠华、C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B与其合伙人(女婿)C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元月20日向原告A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B亲笔出具了欠条。3月26日B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B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B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原告A借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B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陈大英、谢忠华享有,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C系B生前木材加工厂的合伙经营人,B去世后,C继受并接管了木材加工厂,B为合伙经营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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