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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违建怎么界定

2023-09-07 2,723人已浏览
  • 李红艳律师

    李红艳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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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地下室违建,有四个界定标准,具体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从而建成的建筑。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规定建设40层,但是开发商却擅自决定将其建设成45层;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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