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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多次怎么理解

2023-04-25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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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多次盗窃的多次具体解释为: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应解释为客观上不要求“数额较大”,但是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目的的行为。“多次”的次数应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次数为准。故依照现有的《解释》,“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从刑法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求主客观的分析顺序是以客观为先,主观次之。这样就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需动用刑罚的一般违法行为排除在外。亦即,虽然主观上存在较大恶意,但是客观上不具刑事侵害可能性的行为,比如将稻草人误认为是仇人而枪击,因为本身不存在法益侵害可能,所以刑法对其不以约束。 多次盗窃认定标准: 1、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2、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综上所述,界定“多次盗窃”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盗窃手段、主观恶性、有无前科劣迹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多次盗窃”应具有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同质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五种盗窃罪基本行为类型,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即表明对五种行为给予相同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对多次盗窃不应过于严格限制解释。一方面,张某和贺某三次盗窃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另一方面,对于“次”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不能单纯地认为行为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数次行为就不认定为多次,应当从行为本身看,每次行为都是独立可评价的盗窃行为。本案中,张某和贺某即使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但在三个不同的地点,对三辆不同的车进行盗窃,即实施盗窃的地点不同,且盗窃对象不同,符合多次盗窃的标准,应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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