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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进行多次盗窃,但每次只盗窃少量财物的,其同样可以按照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处理。《刑法》 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1、行为人进行多次盗窃,但每次只盗窃少量财物的,其同样可以按照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处理。 2、《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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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罪状直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脱离了普通盗窃以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但是对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既要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上,考虑到整体的犯罪构成,还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权属关系,而财物损失的直接表现和衡量标准为数额。由此若行为人客观上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或主观上只想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的故意,则尽管有扒窃行为,也不得定罪处罚。因此,扒窃能否入罪,既要考虑到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统一性,也要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才既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扒窃”不是法律用语,一般用来指流动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 “盗窃”应该是法律用语,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用的都是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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