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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的公证书问题规定

2024-05-20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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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 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自身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 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 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并未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作为继承人的新股东即使得不到老股东的认同,也纯属股东之间的纠纷问题法官不能因为潜在的股东纠纷而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由于股权继承而出现新股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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