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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压榨学生犯法吗

2021-12-24 1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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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老师压榨学生犯法。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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