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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给公司算出资吗

2022-09-30 2,099人已浏览
  • 邹斌律师

    邹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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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原则上不作限制。 即成立公司的时候可以一分钱都不拿,这个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可以等公司成立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再缴纳。认缴登记制虽使得股东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但同时公司内会出现股东即使资金饱和的情况下也会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有公司在运营中需要资金时,股东将自有资金借给公司,而日后公司盈利时,股东主张优先返还其借款,或者在公司进入破产前,股东将借款转为实缴出资进而逃避出资责任。对于“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借款能否转为实缴出资”这一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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