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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形式有哪些

2022-06-17 1,499人已浏览
  • 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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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要约形式有: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期限。若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确定一段合理的时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要约的有效期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合理期限只能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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