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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下列三种: 1、全日制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六种用工形式的主要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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