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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中包含的通用条款可否修改

2021-02-05 9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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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一般不可以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作出不同的约定。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通常不容许修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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