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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超出法定时限有正当事由不违法有法可依

2024-06-10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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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李俊阳(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本案中,第三人李某某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中,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某某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2010年3月23日,自2008年11月24日李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起计,已明显超出一年的起诉时效但因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只是由于材料不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未予受理,所以不应视为超过申请时效同时,李某某已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于2009年3月19日已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仲裁也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程序中当事人主张相关权利的情形关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本案中,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物资公司的申请,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直至该劳动关系被生效判决确定后,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故不属超出法定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在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专门对此情形作了补充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被告中止工伤认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在当前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限制,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正当事由,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时效应酌情延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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